盛力(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14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大道北侧与柏西路两侧之间的湛江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C区5号门148房和15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82550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秣***和新城7幢1**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NYM9D6T。 法定代表人:黄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71324元及违约金130961.09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898元、申请执行费4434元。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车辆无法掌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5183.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结标的0元,未执结标的305183.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莫杭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