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9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大道北侧与柏西路两侧之间的湛江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C区5号门148房和15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82550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45726548XG。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审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D5969X0。
主要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原审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