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力(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4民1130号 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东新区*****侧与柏西路两侧之间。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杰(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杰(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59。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