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

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7296号之一
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
被告: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改花。
被告:沈阳艾斯德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改花。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艾斯德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