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7296号
申请人: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
被申请人: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改花。
被申请人:沈阳艾斯德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改花。
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艾斯德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申请人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艾斯德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25119192021000753)作为担保,保全金额1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艾斯德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艾斯德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万元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自2021年12月9日至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