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财保60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3059850XG。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平度市。
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长江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772053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