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1705号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通格朗街汇博财富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014657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