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7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