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9民初3334号
原告:朱慧丽,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育英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胜路2号。
负责人:底战民。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育英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慧丽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藁城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广电公司及广电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同时,本院依据广电藁城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石家庄市藁城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藁城电视台)为本案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电藁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和藁城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慧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57万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7万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从借款日的2018年3月1日起到给付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7万所产生的罚金(83万元的部分自借款到期日的2018年8月31日起;74万元的部分自借款到期日的2018年8月31日起至均至给付日止按每年20%的标准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藁城广电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70000元,并当场由公司会计向原告出具了盖有被告单位公章及公司会计签字的借款协议及由公司出纳签字的收据。借款协议言明了具体金额。约定了还款时间,7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2万元、10万元、36万元、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到期本金利息一次结清。借款利息按每月0.6%计,如甲方不能按约定归还乙方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加罚本金的20%/年。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藁城广电公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藁城广电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但河北广电系统实行市县一体化管理。在人、财、物、上没有自主权,省广电公司及广电石家庄分公司实际控制藁城广电公司的财务生产经营权,是藁城广电公司实际控制方。经考虑,现我方申请对广电公司及广电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予以撤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借款协议、收据各5份。
被告广电藁城公司辩称:对借款本金认可,对利息和罚金要和藁城电视台及藁城区财政局沟通后才能答复。另外涉案借款系我公司与藁城电视台的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对此,我方有2006年10月16日的藁城市广电局、藁城市广电网络公司局长、经理联席会会议纪要及藁城区广播电视台欠款明细为证。
被告藁城电视台辩称:原告与被告广电藁城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是广电藁城公司为业务发展向原告所借,与我台没有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被告广电藁城公司与原告借款分别签订了5份借款协议,分别借款74万元、22万元、10万元、36万元、15万元。共计向原告借款157万元,并相应开具了5份收据。双方借款协议均约定,借款月利率0.6%。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每年加罚本金的20%作为罚金,74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为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余4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期均自2018年3月1日和2018年8月31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广电藁城公司未能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本、付息,后经原告催要,所欠本金157万元及利息,被告广电藁城公司至今未付。上述借款来源于被告广电藁城公司向原告之前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将157万元出借给被告广电藁城公司使用,被告广电藁城公司亦应依约及时还本、付息,拖欠本金157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广电藁城公司给付借款157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和借款逾期后按每年20%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的罚金(实为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与被告广电藁城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付款的罚金实为违约金,但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到期之后的利息,原告主张了违约金后再主张借款到期之后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广电藁城公司提及的本案所涉借款系其与藁城电视台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的抗辩意见。对此原告并不认可,涉案借款的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系广电藁城公司向原告所出具,被告广电藁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藁城市广电网络公司局长、经理联席会会议纪要及藁城区广播电视台欠款明细不足以证实涉案借款系与藁城电视台的共同借款,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广电公司及广电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慧丽借款本金157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其中74万元的部分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83万元的部分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均按月利率0.6%计算);
二、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慧丽借款157万元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83万元的部分自2018年9月1日起;74万元的部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均至给付日止按每年20%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朱慧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8元,由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藁城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路祥
人民陪审员 杜杏敏
人民陪审员 杨文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思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