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贺鑫佳工程有限公司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与青岛贺鑫佳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7539号
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华,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贺鑫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5-12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宝臻,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崂山区深圳路156号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8楼。
负责人:黄渭,总经理。
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的士公司)与被告青岛贺鑫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鑫佳工程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运的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鑫佳工程公司、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运的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050元(300元/天×3.5天)。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8日16时55分许,林化国驾驶交运的士公司所有的鲁U×××××号出租车行至抚顺路9—3号处,被王元库驾驶贺鑫佳工程公司的鲁B×××××号车碰撞,造成鲁U×××××号出租车受损。交警认定王元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至今未赔付停运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贺鑫佳工程公司未答辩。
平安保险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3月8日16时55分许,王元库驾驶贺鑫佳工程公司的鲁B×××××号车在青岛市市北区与林化国驾驶交运的士公司所有的鲁U×××××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元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交运的士公司称,平安保险公司已赔付车损3865.21元。提交维修单位青岛晟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注明,鲁U×××××号出租车于2019年3月9日9时进站到2019年3月12日16时结束。提交鲁U×××××号出租车客次信息一份,主要注明,鲁U×××××号出租车自事故发生后至2019年3月11日15时51分未运营。鲁U×××××号出租车起步费10元。交运的士公司主张停运损失1050元(300元/天×3.5天)。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车辆行驶证一份、鲁U×××××号出租车客次信息一份、青岛晟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维修项目明细一份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认定书,查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纳。王元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鲁B×××××号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贺鑫佳工程公司承担。因鲁B×××××号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根交运的士公司提交的鲁U×××××号出租车客次信息和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鲁U×××××号出租车的停运期间为3天。交运的士公司主张停运损失标准300元,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本院认定鲁U×××××号出租车停运损失为900元(300元/天×3天)。鲁B×××××号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该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停运损失900元。被告可将案款直接转至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内(开户行:交通银行青岛水清沟支行,账号:372005551018000003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守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