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45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6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1989506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被申请人:***,女,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