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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航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1564号 原告:山东新航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5862292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七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717165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新航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航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航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