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2005号
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E座1**23层23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七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