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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0818号 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城马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DT8EK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罗七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717165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