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0818号
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城马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DT8EK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罗七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717165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青岛三聚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