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吉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吉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吉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新镇。
法定代表人:王明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吉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10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吉庆公司送达了(2020)黑75执3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吉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总局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哈尔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925.30元,本院予以冻结,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哈尔滨市车辆管理所、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到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调查吉庆公司是否在该站存有安全保证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到多地调查吉庆公司是否在该场所办公,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2020年9月17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与吉庆公司案件在本院的执行款400万元。本院冻结吉庆公司账户银行存款10925.30元,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划扣裁定书,请求将冻结款项10925.30元划拨给该院,该笔存款已经划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账户。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75执34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峄东
审判员  芦 颖
审判员  董春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