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执6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黑06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宪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