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东风路热源街**。
负责人:张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兴产业园区翔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金茂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兴产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盘兴村div>
法定代表人:肖家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鞠文燕,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鞠斯靓,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办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新金茂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鞠文燕、鞠斯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雪
审判员  董铸
审判员  陈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