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42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东路789号恒大御峰小区5号楼底商物业服务中心。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05604.63元,未执结标的305604.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