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473号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309235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甘家社区沿街房C**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WJ6P5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裕昌(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