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309235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2期20号楼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9835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与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工程款774095.31元;二、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99072.87元及履约保证金37344.75元;三、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409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7元,由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53元,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负担644元。因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18日、2022年5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2期20号楼底层商铺,调查济***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经向恒大城物业工作人员调查,其不知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现经营场所及财产情况。 4.2022年6月1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11440.0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