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8728号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恒大滨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社区岱下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华,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泰安恒大滨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