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8749206350R,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负责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31772428,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