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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8749206350R,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负责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31772428,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