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4民初255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317724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海园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海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毁坏原告枣树、油菜和影响原告土地耕种造成的损失共12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用大型机械私自在原告的基本农田上通行,造成原告基本农田的油菜和12棵枣树被损毁,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找人拉东西大车走的是一条路,而不是原告的地。原告说的枣树,被告根本没有见到,被告看到大车的轮胎确实碾压到一轮胎宽的油菜,大车司机承认误碾到油菜,也同意赔偿原告,但原告不接受司机的赔偿,且原告堵着不让司机走,原告打了110,然后原告和司机就去派出所进行协商,至于协商的结果是什么被告不清楚。后来派出所让被告去调查情况,被告就录了口供,与庭审所说内容一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派出所受案回执(复印件)一份、照片(复印件)两张,拟证明:2021年1月18日,豫L×××××号大货车碾压原告的地,而不是路,将原告耕种在土地上的枣树、油菜毁坏,影响原告的正常耕种。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受理。被告对证据有异议,其不认可大货车碾到原告种的枣树、油菜,既然原告称是大货车碾了这些财物,原告应该找大货车司机,不应该找被告,原告没有理由起诉被告,被告也不应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提交照片打印件三张加以证实其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提交证据时其本人陈述“2021年1月18日豫L×××××号大货车于碾压了原告的地”,但原告起诉被告***、航海园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航海园林公司与豫L×××××号大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或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不能由此确定***、航海园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也未提交证实其要求损失12600元的书面证据材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航海园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