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延津县国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国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胙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安,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建设路国土资源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延津县国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保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延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延津县国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153号民事裁定,该案移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该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合伙纠纷,合伙人提起诉讼完全是为了管辖权而故意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延津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合同在延津施工,浚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县,本案属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1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延津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