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1376号之一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20年4月20日,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