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创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园林建设养护中心、烟台创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前调50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彤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于绍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先,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园林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炮台路**。
法定代表人:卢清华,主任。
被申请人:烟台创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炮台路**内**/div>
法定代表人:曹晓磊,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彤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园林建设养护中心、烟台创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鲁0602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芝罘区支行、账号为15×××29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1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创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白石路支行、账号为81×××02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1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彤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彤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芝罘区支行、账号为15×××29的银行账户内存款9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创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白石路支行、账号为81×××02的银行账户内存款9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