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高绿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902民初2689号
原告:江西三高绿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42521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A-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027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江西三高绿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高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三高绿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7日,被告三高园林公因工地资金周转困难,由被告***出面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一个月,被告***用在被告三高园林公司40%的股权质押,如到期三个月内未还,同意无偿将股权过户。两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的当日,原告将5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的账户,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按期还款,也未将股权变更过户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两被告未参加一审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证据(二)转款进账单,拟证明原告已将借款转入被告账户;证据(三)催讨代偿款事实证明,拟证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
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对其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被告三高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于2013年2月7日以公司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江西三高绿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借期暂定壹个月.本款本人同意用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的个人的40%股权质押.到期三个月内未还.本人同意无偿将股权过户。借款人:***2013年2月7日(并加盖了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万借款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账号:62×××14),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作出(2016)赣0902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三高园林公司在宜春市园林局下属公司宜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656000元,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号的车辆及房屋产权证号为5-20090489-1/4号的房产。
本院认为,被告三高园林公司因工程项目缺乏资金,由被告三高园林公司和***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原告与被告三高园林公司、***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三高园林公司、***系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两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5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三高绿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被告江西三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营业部,账号:14×××48。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殷京生
代理审判员杨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