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礅煌环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某某、延边礅煌环艺有限公司延边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民初4938号
原告:**,男,朝鲜族,1987年6月15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晔,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朝鲜族,1971年9月19日生,现住:敦化市胜利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海龙,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依兰镇龙渊五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朝鲜族,1958年4月27日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礅煌环艺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东路清新南街661号(中小企业工业园304-305)。
法定代表人:宋永学,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延边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新,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申凤学,女,朝鲜族,1965年4月16日生,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延边礅煌环艺有限公司,第三人延边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凤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