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兴林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住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朱**,男,1959年2月2日出生,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金阊区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桂云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25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