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5775号
原告:吉林省福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通辽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福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福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福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福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00元,由原告吉林省福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