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3民初1479号
原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农大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42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8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10元减半收取为39455元,由原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