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114号 原告:长春市绿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第D10幢0**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大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绿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新于2022年7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绿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绿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振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市绿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