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9790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秋真,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健,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108号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85552997。
法定代表人:邓万发。
被告:邓万发,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邓颢,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邓万发、邓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佩烨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9790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秋真,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健,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108号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85552997。
法定代表人:邓万发。
被告:邓万发,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邓颢,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邓万发、邓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