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647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路108号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85552997。
法定代表人:**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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