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271号
原告:枞阳县益健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注册号340823600255964。
经营者:钱叶明,该服务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骏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龙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WB5QX3。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方亮,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05021880J。
负责人:马天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枞阳县益健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骏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刘方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枞阳县益健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枞阳县益健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益健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枞阳县益健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小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