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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267号 申请人:***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5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93497元。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9349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