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595号
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科创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尹 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