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3民初1244号
原告: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海,长春市南关区卓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第五幼儿园,住所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郑立秋,该园园长。
原告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敦化市第五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2020年7月9日,原告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海、被告敦化市第五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郑立秋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765元,剩余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