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长春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长春分部。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长春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做出的(2017)吉019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籍)予以查封。2018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来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销(2017)吉0192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要求解除对(2018)吉0192执163号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籍)查封,并表示如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自负,本院于2018年7月2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19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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