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4民初10589号
原告: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通达街5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望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天津创研科技产业园内写字楼B座2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东4-3-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望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