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26民初392号
原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成彬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怀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国,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宋新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泽为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