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02执68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河北省(2019)冀0902执6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金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