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0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作出的(2019)冀09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4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