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02执68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执6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