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02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终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6万元;不准支付;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