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

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5执3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下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2691337T。
法定代表人:魏松岳,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金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31162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款9621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10月9日、12月20日、2020年1月8日、3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1939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发送短信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261939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39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军
审判员*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