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5执3936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下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2691337T。
法定代表人:魏松岳,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金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31162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