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2104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
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现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85执1015号】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