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民监12号
原审原告: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唐庄乡下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2691337T(1-1)。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审被告: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311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朝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