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6312号
原告:郑州恒兴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213号盈家水岸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955572。
法定代表人:普永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森威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纺织厂汉庭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81509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现押河南省博爱县看守所。
被告:濮阳森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京开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953446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现押河南省博爱县看守所。
原告郑州恒兴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森威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濮阳森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濮阳市森威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濮阳森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未结刑事案件被羁押,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武熙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宁